上期文章我們已經從糧食簡易倉囤、熏蒸和氣調、糧庫防火防爆三個方面詳細介紹要遵循的安全生產守則。本期將從租倉儲糧和外包作業、其他專項作業兩個方面介紹安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
一、租倉儲糧和外包作業
1. 租倉儲糧
承租企業與出租企業應簽訂租賃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器材等。
承租企業必須安排本企業在職人員對租倉儲糧及倉儲設施進行管理,對租倉儲糧安全生產承擔相應責任;承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租倉儲糧中必須得到執行。
租賃庫點所處位置應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澇、行洪區,庫區及周邊1000米內無易燃、易爆、毒害危險品和污染源。庫區封閉,院內布設監控設施,實現監控全覆蓋且功能正常。倉儲設施設備和附屬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消防、用電、排水及建設手續符合國家相關要求,通過有關部門驗收。
承租企業負責人對租倉儲糧安全生產承擔直接領導責任,承租企業派駐的專職或兼職安全員應履行安全生產的職責。承租企業應保障和落實租倉儲糧必需的安全生產設施及其經費,因未能保障和落實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承租企業負責人及其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承租企業安全部門負責人每兩周、企業分管負責人每月、企業負責人每季度應對租倉儲糧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和排查安全生產隱患,責令限期整改。對于拒不整改的,應追究租倉儲糧點負責人及安全員的責任。
承租企業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對租倉儲糧點應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的,應立即責成承租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應依法依規追究承租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
2. 外包作業
必須嚴格執行外包作業人員審批制度,嚴禁外包作業人員擅自作業;糧庫(油庫)應建立外包作業單位和勞務人員管理檔案。
外包作業單位應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或作業許可證,應為所有參與作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外包作業單位負責人是外包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糧庫(油庫)與外包作業單位簽訂外包作業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外包作業安全管理協議》;勞務人員應提交身體健康合格證,糧庫應與勞務人員簽訂《外包作業人員職業健康安全告知書》。
外包作業前,糧庫(油庫)應組織對外包作業人員的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業單位對外包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和考核,外包作業人員應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產作業承諾書上簽字。
糧庫(油庫)應對外包作業單位及其人員進行作業前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資質和業績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協議是否簽訂,職業健康安全要求是否充分告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檢查外包作業人員是否掌握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可行,安全資源配置是否合理等。檢查合格后,允許外包作業。
糧庫(油庫)應定期與外包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溝通,掌握安全情況、強調安全要求并留存記錄。定期檢查外包作業的安全情況,發現隱患時,立即責令其整改,并形成記錄,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作業。重大隱患應報當地安監部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外包作業單位應立即告知糧庫(油庫)。
外包作業驗收前,應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糧庫(油庫)有關部門負責人負責驗收;驗收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形成記錄,并落實整改。
二、其他專項作業
1. 設備移動
移動前,作業部門應明確采用車輛牽引還是人工推移,落實移動路線,避開高壓線、建構筑物,對移動路線上的臨時用電線纜進行保護或拆除,將設備重心和高度降至最低點,檢查移動輪,收好電纜線,收起支撐腳;嚴禁移動正在運轉的機械設備。
移動中,必須設專人統一指揮,密切關注設備移動、人員狀況和周圍環境;嚴禁設備前方、下方站人;嚴禁把設備當梯子進行登高作業;嚴禁人員站立或坐在設備上,嚴禁以人的重量平衡機械;設備上下坡時,必須采用拖車方式,嚴防設備失控。
移動中,應保持方向,調頭或橫向移動應確保周圍無電線或其他設施,避免碰刮。
設備停放時,必須放下支撐腳或固定制動裝置,防止設備移動、傾倒。
2. 設備檢修
必須嚴格執行設備檢修分級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設備檢修。
應嚴格按照設備產品說明書檢修,嚴禁機電設備帶病運行,嚴禁設備帶電或運行中進行檢修;應設置檢修警示標識,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檢修現場;應確保設備傳動部位安全防護裝置牢固;對設備支撐部件進行維修時,應提前采取防垮塌支撐措施;筒倉輸送系統檢修作業時,應采取措施隔斷與明火作業相連的管道、孔洞。油罐區檢修,必須嚴格執行作業審批程序,對毛油罐動火作業時,嚴防燃爆;對于采取浸出工藝的油脂,還要檢測罐體上部空間的溶劑含量;對于罐體老化或因其他原因結構受損的,應及時處理或棄用,確保罐體安全。
應確保電氣設備接地裝置、漏電保護裝置、過電流保護裝置完好;電氣設備接頭、插座等不許出現裸露和松動。
作業后,必須認真清點工器具,嚴禁將工器具、廢棄物遺留在設備內或檢修現場。
3. 臨時用電
必須嚴格執行臨時用電分級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臨時用電作業。
應在現場設置安全警戒區域和標識,開關箱必須具有漏電、過載、短路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器使用前應啟動漏電試驗按鈕試跳一次,試跳不正常的嚴禁繼續使用。
鋪設臨時用電線路,在驗收合格前嚴禁送電;臨時用電執行掛牌、上鎖和摘牌、解鎖;嚴格執行“一機一閘”,嚴禁“一閘多控”。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應檢查臨時用電審批相關手續;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送電操作順序: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要求上一級過載保護電流應大于下一級;停電操作順序: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配電箱、開關箱檢修作業時,必須將前一級電源隔離開關斷電,上鎖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標識牌,鑰匙由斷電的電氣人員保管,嚴禁帶電作業。
臨時照明應滿足所在區域安全作業照度、防爆等級、防塵、防水、防震等要求。
作業中,發現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報告;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撤離現場,并按現場處置方案規定的程序及時進行處置。
作業后,應清理打掃現場,現場負責人確認無隱患后,作業人員撤離作業場所。
4. 高處作業
必須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分級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高處作業。
雨、雪、大霧、雷電及風力超過5級的天氣,禁止室外高處作業;嚴禁夜間高處作業。應安排身體條件符合要求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配備現場監護人;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繩作業,應穿軟底防滑勞保鞋,嚴禁穿硬底、帶釘易滑的鞋。
高處作業使用的扶梯、升降平臺和臨時架設的作業平臺應符合安全要求,嚴禁把設備當扶梯進行高處作業;應在高處作業區域設置隔離警示標識,嚴禁人員穿行。
作業時,安全繩應系牢在系留裝置或固定的設施上,嚴禁作業人員向下拋扔物體;作業后,應清理工器具和物品,嚴禁留存高處。
5. 有限空間作業
必須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分級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
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應先打開人孔、料孔等進行自然通風,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檢測有限空間氧氣和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不應小于19.5%,磷化氫氣體濃度不應高于0.2毫升/立方米。氧氣濃度小于19.5%,磷化氫氣體濃度高于0.2 毫升/立方米時,作業人員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嚴禁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人員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缺氧或有毒有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空氣呼吸器。有易燃易爆物質時,應穿防靜電工服,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產生火花的工具。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時,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護品。
進入有限空間前,監護人應與作業人員一起檢查安全措施,記錄進入人員人數、姓名和工器具,統一聯系方式。作業過程中監護人員不得脫崗。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監護人員應立即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6. 吊裝
必須執行吊裝作業分級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開展吊裝作業。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應在現場設置安全警戒區域和標識,明確現場負責人、指揮人員、司機、司索人員、監護人和安全監督員及其職責,指揮人員、起重司機、司索人員應具有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吊裝作業上崗證書,起重設備裝拆由相應單位有資質的專業人員操作。
現場負責人應檢查吊裝作業許可相關內容,對作業人員的資格和身體狀況進行檢查,嚴禁身體不適或患有職業禁忌癥人員作業;檢查作業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識、工器具、儀表、電氣設備等。
作業中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沒有現場指揮的命令,除危及生命外,任何人不得擅離崗位,應聽從指揮,按應急程序處置。吊裝設備下嚴禁站人。
作業后,應清理打掃現場,現場負責人確認無隱患后,作業人員撤離作業場所。
室外吊裝作業遇到雨、雪、大霧、雷電及5級以上大風天氣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停止吊裝作業。
以上是介紹租倉儲糧和外包作業、其他專項作業要注意的問題。至此關于《糧食安全生產守則》的系列文章已經介紹完畢,相信大家也已經初步了解《守則》內容,希望對大家的工作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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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主要參考2016年10月國家糧食局印發的《糧油安全生產守則》